昨日本报A4版报道了市民卢先生被拍“超速”后,起诉交警支队并胜诉的消息。当天,市民刘先生打来热线称,交警部门曾凭一张照片以占用专用车道处罚了他100元,他起诉后也于近日胜诉。
又一起告交警部门案胜诉
今年1月,刘先生得知自己有交通违法信息,于当月24日到交警支队处理,一查,原因是2011年12月21日违规使用专用车道,违法证据就是曲江大队交警拍的一张照片。当天,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书,以“在西延路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为由,处以100元罚款。
1月25日,刘先生缴纳了罚款。十几天后,他向雁塔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定我实施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一张静态照片,仅能显示车辆号牌,无车辆具体特征,无任何有效参照物,更无明显的地理特征,无法证明违法地点为西延路”。他认为,交警部门违法收集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请求撤销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经法院审查,交警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是一张照片。照片能显示车牌号,但没有拍摄时间,也不能显示该车当时所在地点、时间和专用车道路面的标志标线,不能反映原告驾车占用专用车道的时间、情节和状态特征。该图片仅可以作为交警部门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和执法的基础依据,不能反映刘先生在该路段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的规定,“采集的照片不足以认定原告实施了占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交警支队对刘先生的处罚决定书,并负担50元案件受理费。
常会遇到的不合程序行为
连续两天的事件都说明,如果交警部门日常执法中出现某些不合程序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有可能撤销。那么,日常比较容易遇到的不合程序行为有哪些呢?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彭涛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疑问一:监控设备未经检定,市民是否有权提出检定要求或仅以此为由复议、诉讼?彭涛:由市民提出检定要求比较困难,但可以以此为由起诉,证明所使用监测设备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如果行政机关无法证明监控设备合格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疑问二:如交警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时未使用制式警车,将会产生何种后果?
彭涛:交警如使用民用车辆测速,要看是否属制式警车不够用并已提交申请,否则有偷录、偷拍之嫌,这些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疑问三:处罚决定书上在地点一栏填写“全市其他路段”等不规范行为应如何处理?
彭涛:这属程序不合法,具体的事实、地点不明,在诉讼中可能会被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疑问四:假如交警把摄像头放在路边隐蔽地方拍摄车辆违法,其所得的证据,法院应如何排除?
彭涛:市民无法判断是不是偷拍、偷录的,需要由交警部门举证在哪个路段、由固定摄像头等正常拍摄,证明不了,法院很可能认定证据收集手段违法而予以排除。
疑问五:实际中,经常有司机累积了数十个交通违法而不自知。如果交警部门未履行告知义务,该承担何种责任、当事人如何维权?
彭涛:交警部门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不意味着超过5次没有得到告知的司机后面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免责,这是两个不同的责任,由行政机关和司机各自承担应负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彭涛认为,《行政诉讼法》对普通市民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大的,诉讼费用很少,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想象中的复杂。
本报记者 宁军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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