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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消防安全排查大整治 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可拘留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6-20 04:11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本报讯(记者贾晨)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情节严重的,一律拘留。

  昨日,西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告”。

  公告要求,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清除或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拆除;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要求的,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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