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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遭强暴产女丈夫要求离婚 律师:男方不该付抚养费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7-05 03:40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2011年6月10日,本报曾报道过“不育男子王涛发现妻子萧红怀孕,从保证抚养到起诉离婚”。如今,这件事有了新的情况,在历经三次起诉后,法院最终判两人离婚。但新的问题又来了:依据男子曾写的抚养孩子保证书,他究竟该不该承担抚养费?房子增值部分如何裁定?

  新闻回顾:妻子遭人强暴怀孕产女 不育丈夫提出离婚要求补偿
 

  准予两人离婚 女方独自抚养孩子

  2012年11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5天后,蓝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孩子由萧红抚养,两人婚后共同财产86.04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的权益由王涛享有,借款5万元和贷款7万元由王涛清偿,王涛付给萧红房屋投资部分价值人民币6176.24元,电暖器一台归萧红。

  判决后,萧红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涛之前同意萧红生育,并愿意抚养孩子,应该承担抚养费,并请求法院判令萧红分割共同财产房产增值的一部分。

  今年4月2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5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涛三次起诉离婚,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是正确的,但萧红的孩子与王涛无血缘关系,萧红要求王涛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而王涛购房时对外借款、贷款、且房屋位于其工作地点,故王涛享有对所购住房的收益,并就借款和贷款进行清偿,而萧红有权对房屋已还贷款及增值部分请求分割,在扣除借款、贷款后,综合考虑争议房屋的实际情况,判令王涛支付萧红房屋补偿款1.5万元,维持了原审的其他判决。

  萧红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认为没有支持她获得分割的房产增值部分更多的份额,她还要继续申诉。(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观点碰撞

  付不付抚养费 情与法各有说法

  焦点1

  男方该付抚养费吗?

  支持方:保证书有法律效力

  蓝田县蓝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刘晨说,既然王涛曾经写过协议书,要抚养孩子,按法律规定,这个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哪怕是10元20元,也算是承担了责任。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张伟说,如果王涛能举证当时的保证书是被逼迫的,那么可以撤销保证书的承诺,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但从目前本案来看,王涛并没有相关证据,因此,可视为这个书面保证书有效,虽然无血缘关系,但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确定了血亲关系应尊重儿童利益、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到儿童利益,王涛应该承担孩子从出生到18岁的一部分抚养费。

  ■法院判决

  反对方:无血缘关系 不该付抚养费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公认为,本案其实包含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解除婚姻,一个是子女抚养,一个是财产分割。

  解除婚姻双方都无争议,子女抚养涉及到王涛不是亲生父亲问题,无血缘关系,让王涛承担抚养费于法无据。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也认为,由于没有血缘关系,王涛无需支付抚养费。

  也有律师认为,得知妻子怀孕后,虽然王涛也有犹豫,但他写的那个抚养孩子保证书只是一种赠予性质,是想让婚姻继续维持下去作出的选择,因此在离婚时,王涛不必支付抚养费用。

  焦点2

  房产增值部分咋分割?

  刘晨认为,虽然购房的相关款项当年是王涛支付的,但属于共同财产,房产增值部分应该进行评估,将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支付给萧红。韩朝泽认为,房产增值部分在一审时就应该评估,这样在二审时,才可能判决支付萧红多一点补偿。

  王浩公认为,财产分割涉及到之前谁支付贷款、还款问题,本案中,王涛支付房款,也承担借款还款,房产归王涛享有是应该的,至于增值部分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进去了,比如除去之前的萧红父亲生病借原告款5000元,终审判决了1.5万元,也是综合考虑过的,虽然比一审多了9000多元,但这个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张伟认为,关于房产增值部分,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在婚姻中男方支付了首付,贷款也是由男方负责的,但仍视为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因此女方应享有房产及增值部分的一半权益,如果房产归了男方,在法院判决时,会扣除借款贷款部分,剩余的支付给男方,同时根据《婚姻法》39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通过目前的判决情况来看,张伟认为,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也有探讨之处。 本报记者刘立春

  ■事件还原

  妻称遭人强暴怀孕他写抚养孩子保证书

  2008年

  蓝田县女教师萧红和王涛结婚,婚后王涛被查出无生育能力,萧红要离婚,王涛不同意。

  2010年12月

  萧红称遭人强暴后怀孕,当时王涛曾写一份保证书同意妻子将孩子生下来,并表示会将孩子养大成人。但此后王涛改变了想法,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萧红处在怀孕期间,法院驳回离婚请求。

  2011年9月

  萧红产下一女婴。三个月后王涛再次起诉离婚,但被法院再次驳回。因为萧红处于哺乳期。

  2012年9月

  王涛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请求是: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要求被告萧红返还其父治病所借原告家现金5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他在诉状中称,两人婚后因两地分居,感情一般,自己因生理缺陷不能育子。2011年1月,萧红告知怀孕40多天,并称被人欺负了,要求王涛同意其孕育。他在萧红的多次纠缠下,被逼写下一份同意其孕育的保证书,事后备感委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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