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宜州7月5日电 (记者林婉仪 通讯员吴镇全、吴文)“太不值了,扒20元判7个月,还罚1千,出去后再也不能干这个了”。7月5日上午,因扒窃20元而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的两名男子银某华和刘某忠在宜州市看守所里懊悔不已。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银某华伙同刘某忠在宜州市区龙江路一桥头路段到处游荡,寻找合适下手的人群。这里他们发现一名未成年男生路过,决定先从“小朋友”下手。过程中,刘某忠负责望风,银某华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大号镊子将受害人衣服左边口袋内的钱扒走,结果发现仅有20元人民币,二人随后逃离现场。不料没过多久即被民警抓获被追回,并将扒来的20元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银某华、刘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两被告在共同犯罪中,银某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某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两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规定了“扒窃入刑”,即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据悉,“扒窃入刑”大大增加了扒手的犯罪成本。
(原标题:广西宜州2男子扒窃20元被判7个月罚1千怒改行)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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