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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海口8月7日电 记者从7月30日召开的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了解到,《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会议通过表决,《规则》明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规则》提出海口市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大会秘书长请假。原选举单位应当对市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规则》还提出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预测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

  对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规则》明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同时,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规则》提出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材料提供者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市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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