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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盐城9月2日电 (于从文 滕海军)江苏阜宁一对夫妻因家庭矛盾准备离婚,但法院审理发现,该夫妻的结婚证上女方姓名并不是当事人,而是当事人的姐姐,后女方又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另行起诉。2日,在江苏阜宁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刘某于1999年相识恋爱,后一起生活并怀孕,家人便催促双方尽快结婚,因为当时杨某未达法定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刘某便托人以杨某姐姐的身份信息和照片领取了“结婚证”。到今年,双方因家庭生活事务致感情不睦,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真没想到和他生活这么多年,到头来居然不是夫妻,结婚证上却一直用的是自己姐姐的身份信息,现在起诉离婚,双方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杨某无奈的说。

  据了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精神,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的则只能按照同居关系论处。据此,杨某和刘某之间是不能被称为法定夫妻的,尽管多年来双方之间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经过解释,原告杨某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另行起诉,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子女随被告刘某生活,杨某给付小孩抚育费。(完)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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