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10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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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里的下水井堵塞,住户疏通无果后通知了物业,就在物业联系的维修人员尚未到场的时候,一位80岁的老人摔倒在地下水井里。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承担大部分责任,近日判决其支付老人住院治疗费用3.3万余元。

  2011年8月17日,家住新城区八府庄北路某小区的八旬老人崔某,在去小区内公厕时,不幸落入打开的下水井里,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4天,花费共计人民币30083.39元。崔某认为,小区物业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崔某遂诉至新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崔某的小区内平房10排和11排间路面上的下水井发生堵塞,居民韩某打开该下水井井盖,经疏通无果后通知小区物业,物业工作人员到场查验并联系了维修人员,但未在该下水井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当日下午2时许,在维修人员未到场之前,崔某前往院内公共厕所行至该路面时,不甚掉入该井内摔伤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及时检查和维修所管理范围内设施的正常使用。在事发下水井发生堵塞后,在疏通的工作人员到场前,未在该下水井周围进行警示标志或派员进行看管,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崔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下水井打开,仍坚持通过,致自己受伤,具有一定过错,遂依法判决小区物业一次性支付原告崔某医疗、住院等总费用的70%即33757.07元。

  本报记者李小博通讯员上官江涛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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