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车内撒尿,家长并不制止
根据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禁止乘客有以下行为:
(一)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
2.强行上下列车;
3.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4.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5.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剧等非营运活动;
6.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7.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8.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进站、乘车;
9.携带动物进站、乘车;
10.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
11.在车站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12.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二)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站前广场内及风亭、冷却塔周围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停放车辆等妨碍乘客通行、救援疏散或者影响通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以上行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1.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2.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座椅;
3.在车站、车厢及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4.在车厢内饮食;
5.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与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地铁保护执法人员共教育纠正各类违规行为10323例,实施行政处罚295起。地铁二号线开通初期,擅自在车站内派发物品、无票乘车、车厢内饮食、站内吸烟、出入口停放车辆等行为发生频率较高,经过集中治理和引导,以及《条例》教育宣传工作的深入,车站车厢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但个别乘客乘车时翘“二郎腿”,行李物品占用座位等影响他人乘车的行为以及不爱惜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广大乘客应进一步加强自律和自觉,共同维护干净整洁、和谐有序的乘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