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称前夫知晓婚外怀孕
接到传票后,高静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广州市一、二审法院均裁定此案由重庆武隆县人民法院审理。2013年2月5日,武隆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法庭上,高静曝出了惊人“内幕”。她称,钱弘说他一直被蒙骗不属实。她是钱弘的第二任妻子,钱弘和第一任妻子育有4个孩子,在第4个孩子出生后,钱弘就做了结扎手术,已无生育能力。
钱弘和她结婚后,她非常想要自己的孩子,便要求钱弘接通输精管恢复生育功能。但钱弘以年龄甚高、生育有风险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高静称,毕竟自己年轻,很想当妈妈。之后,便在一次朋友聚会中意外怀孕。事后,她将怀孕之事如实相告。在得到钱弘同意后,孩子才顺利出生。
高静辩称孩子与钱共同生活六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应认定为婚生子,钱应当承担抚养义务,不存在赔偿。此外,她曾经如实告知婚外怀孕,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老夫称以为结扎后仍可能生育
庭审中,钱弘一直坚称自己被蒙在鼓里,直到亲子鉴定后才真相大白。而高静始终说是钱弘同意她生下这个孩子的。
法院认为,要证明老夫同意少妻生下别人的孩子,举证责任主要在高静。但在审理中,高静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怀孕时向钱弘如实告知、且钱弘接受该婚外受孕之子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高静称,钱弘结扎手术的避孕成功率非常高,她婚外怀孕后不可能不告知对方。
钱弘反驳称,做过结扎手术仍有生育的可能,且当时结婚一个月,根本没有想过妻子会对婚姻不忠,他一度坚信孩子是自己的,“如果早知孩子不是自己的,当初在离婚官司时就不会争夺抚养权。”
法院最后认定,不能认定高静婚外怀孕时告知了钱弘,也不能认定高静生育小孩得到了钱弘的同意。 最终,法院认为,高静隐瞒真相,使钱弘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遭受了经济损失,高静的行为还侵犯了钱弘的知情权及亲权,给钱弘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高静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应当向钱弘返还抚养费8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由高静承担4600元诉讼费。
审理该案的法官称,法学界将丈夫冤枉当爹并与有婚外性行为的妻子共同抚养第三者的子女的行为,称为欺诈性抚养。近年来此类案例越来越多,但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欺诈性抚养的赔偿问题,目前尚属法律空白。随着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盛行,这类案件还将不断出现。法官为此呼吁相关部门完善相关立法。(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