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25日 登录论坛 注册
华商网 > 新闻 > 社会

  人民网福州9月25日电 因琐事,父亲与人在综合市场内发生争执,儿子陈某翔闻讯赶来,冲动伤人赔了15万元。9月24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翔有期徒刑十个月。

  陈某翔今年26岁,家住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是一名务工人员。2011年8月4日11时许,他的父亲与刘某宝、林某虹在惠安县螺城镇综合市场内因生意问题发生争执,陈某翔闻讯赶至螺城综合市场,一番争执后,他拿着砖块砸伤林某虹的左脸部,并用拳头击打上前劝架的陈某龙脸部,致林某虹左额突骨折、外伤性左上脸下垂,陈某龙左颧弓凹陷性骨折。经鉴定,林某虹损伤程度为轻伤(二处),伤残等级十级,陈某龙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十级。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陈某翔分别与林某虹、陈某龙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陈某龙、林某虹人民币5万元和10万元,共计15万元。去年6月19日,陈某翔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不过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逃匿。今年6月17日,他又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翔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中一人轻伤二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持械伤害他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他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查,后又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虽符合自首条件,但不适用从轻处罚。由于陈某翔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庭审时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积极与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对其行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编辑:白玫

相关阅读
华商新闻-陕西西安权威原创新闻门户_华商网

本地 新闻 财经 数码 教育


华商网首页 | 新闻 | 论坛 | 视频 | 娱乐 | 体育 | 数码 | 财经 | 家居 | 汽车 | 教育 | 健康 | 嗨吃 | 婚嫁 | 旅游 | 潮购 | 交友 | 母婴 | 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