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2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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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网讯 物业服务合同涉及千家万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10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学欧陆模拟法庭公开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秦某某与被上诉人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朗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吸引了百余位大学生的旁听。

  原告:拒收采暖费还停暖,快道歉

  2013年1月11日,原告秦某某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莲湖法院)称,其系蔚蓝花城的业主。2012年12月22日其到天朗物业处缴纳当年度采暖费时,天朗物业以其拖欠未交2009年及2010年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随后停止供暖,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天朗物业在其住宅小区各单元门口公示栏张贴道歉函;2、赔偿其采暖损失费人民币1800元;3、赔偿其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

  被告:不按催款通知缴拖欠的采暖费,才停暖

  被告天朗物业辩称:秦某某未按催款通知及时缴纳拖欠的采暖费,故被中止向秦某某供暖,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后果应由秦某某自行承担。且2013年元月16日其为秦某某开通了暖气,秦某某已接受物业服务,故要求判令秦某某给付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采暖费908.86元。

  原告秦某某对反诉辩称,未交采暖费非其本意,系天朗物业公司拒绝收取。

  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莲湖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天朗物业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2年12月12日天朗物业服务中心发出通知,告知业主2012年计划于12月15日供热,七日内缴费。同年12月22日秦某某缴纳该年度采暖费时,天朗物业要求秦某某一并缴纳拖欠的2009年及2010年度采暖费,秦素萍持异议,天朗物业公司遂拒收并中止向秦某某供暖直至2013年元月16日恢复供暖。

  莲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天朗物业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天朗物业有权依约收取业主相应的各项费用。

  且秦某某缴纳2012年度采暖费时,天朗物业拒绝受领,其理由经查证并不真实存在,但秦某某缴费之义务并未消灭,此种情形下秦某某作为债务人仍应随时履行或应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自助消灭债务。

  至缴费期满后,因秦某某、天朗物业合同关系仍存在,天朗物业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停止供暖并不构成违约行为,秦某某就停供行为要求天朗物业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不足,且秦某某也未提交损失证据,故秦某某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经查天朗物业已于2013年元月16日向秦某某恢复供暖至采暖季结束,秦某某作为业主已经接受天朗物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采暖费用,故天朗物业反诉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莲湖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并判原告秦某某付给被告天朗物业2013年元月16日至3月15日期间采暖费。

  宣判后,秦某某不服上诉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学欧陆模拟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均同意法庭调节,但当庭未完成调节,此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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