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扶绥10月21日电 男友黄某因购买单位集资房向恋爱中的女友胡某陆续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女友出具借条一份。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黄某仅向胡某还款20000元,后即以双方恋爱期间大部分金钱供女友花销为由不愿再还款。为此,胡某持借条向黄某索要剩余欠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黄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胡某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
经过审理查明,胡某经朋友介绍与黄某相识后恋爱交往,后黄某因认购单位集资房缺少资金,在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间陆续向胡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2012年6月5日向胡某出具借条一份。但此后双方却因感情不合而闹分手,由于昔日男友未能全额还款,胡某持借条索要剩余欠款元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与原告胡某昔日虽是情侣关系,但在恋爱交往中被告因购买房屋需要向原告借款,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亦为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及时还款。现被告以恋爱期间为原告花费大量金钱为由拒绝还款,因无证据证实,理由不成立。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原告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
(原标题:男子恋爱期间向女友借钱买房 分手后拒还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