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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谈恋爱偷尝禁果,却不知已经犯了强奸罪。昨日,奉化法院判处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法院对这名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判刑的同时还发出了禁止令。通讯员 冯筏 记者 朱麟华

  偷尝禁果却不知触犯了刑法

  1997年出生的小陈是一所职业学校的学生。2012年5月,通过QQ认识了才刚刚小学毕业的女孩子小张(化名,1999年出生),两人在QQ上聊得异常投缘,两星期后就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每到周末便会见面。去年7月,两人开始偷尝禁果,直到今年2月,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

  小陈在学校与家里都是一个表现较好的孩子,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出格的事。小陈表示,父母对自己很放心,平时也不怎么管。当问及小陈在这个年纪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合年龄的想法,他说平时在学校里同学之间偶尔会谈论这些事情,自己很好奇。

  在第一次与小张发生性关系时,小张还不满14周岁。当问及小陈是否知道小张的真实年龄,小陈表示知道小张比自己小2岁,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其实已经犯法。

  男孩受罚,女孩“很内疚”

  两个不懂事的孩子,都知道自己做了错事可能要接受处罚,但都不曾想是接受刑法的制裁。

  小张说,家人发现自己与小陈发生性关系后,就逼着她来报案,她自己本不想报案,现在小陈可能要面临刑事处罚,她觉得很内疚。“我爸妈都离婚了,爸爸也不怎么管我,现在他有了新的家庭,平时我做错事,他们就知道骂我,我恨这样的家庭”。

  两个孩子平常除了用QQ聊天,还会经常发短信打电话,小张的通讯录中小陈的备注名为“至死不渝”……

  昨天,奉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小陈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为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对被告人的行为加以规劝,法院还对小陈发出了禁止令,禁止小陈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小张接触。

  法官说法 为保护被害人发出禁止令

  本案中的被害人在事发当时未满十四周岁,尽管从被害人的陈述笔录来看其在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并非完全不自愿或者受胁迫,但被害人当时未满14周岁,而被告人也明知该情形,却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而对小陈发出禁止令,其实也是基于小陈还属于未成年人,对于自身的行为还需要他人的引导与监督,为了帮助小陈更好地认识自身行为,同时也是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法院发出了该禁止令。

  名词解释 禁止令针对缓刑犯人

  2011年5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俗称缓刑禁止令或禁止令。

  “缓刑禁止令”是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其缓刑期间,采用的一种“必须遵守,否则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纪性制约。“禁止令”的实施实际上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以强制的手段矫正部分特定的犯罪行为。同时,通过“禁止令”的形式将犯罪人员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的环境相隔离,对于犯罪人员再触犯同类罪名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法院在判决后,将相应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寄到社区矫正机构,对方有专门人员负责执行。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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