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02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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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微博)11月2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上门女婿”离婚当晚想留宿却遭拒绝,为了报复前妻,男子将前妻裸体捆绑于家中,剪乱她的头发等。昨日,记者从同安区法院获悉,男子张清因犯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情

  留宿不成心怨恨

  捆绑前妻剪毛发

  张清是“上门女婿”,他觉得自己被“看不起”,又经常赌博,久而久之,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2004年4月21日,张清与晓萍因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离婚当晚,张清以天色晚回漳州龙海不方便为由要求留宿一晚,被晓萍拒绝,为此心生怨恨,一心想着要伺机报复。

  “我就是想羞辱晓萍,让她在别人面前难堪,没脸做人,才能消除心中的怨气。”张清回忆说,离婚才九天,也就是2004年4月30日晚,他悄悄翻墙闯入前妻晓萍住家,用电线将晓萍双手反绑在房间窗户上,持剪刀剪开晓萍的衣物,剪乱她的头发、阴毛,并持刀威胁、殴打晓萍,后骑晓萍自行车逃离现场。

  逃跑途中,张清担心前妻着凉出事,打电话叫熟人,让对方通知前妻家人,前去解救被绑于家中的晓萍。

  经法医鉴定:晓萍腹部、左大腿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是轻微伤。

  判决

  强制侮辱前妻

  获刑一年十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称:张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辩护律师辩称:张清的犯罪动机是打击报复前妻,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有打电话叫亲属解救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清以裸体捆绑、剪乱头发、阴毛的方式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法院依法予以变更。

  法院认为,张清曾因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清虽采取恶劣手段侵害报复前妻,但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引发,鉴于其之后能主动寻人解救前妻,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同安区法院判处张清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张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非法拘禁罪

  还是强制侮辱妇女罪?

  张清的行为到底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强制侮辱妇女罪,一时间引发较大争议。

  办案法官分析说,张清于当晚潜入前妻住家,将前妻捆绑起来,至叫熟人前来解救,非法限制前妻的人身自由时间不足一个小时,其非法限制前妻人身自由的情节较轻。张清具有殴打、侮辱被害人的情节,此种情节为非法拘禁罪的从重情节,而非构罪情节。

  从主观方面看,张清为报复前妻而实施捆绑、剪碎衣物、剪乱头发、阴毛、殴打的行为,虽不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但有明确的侮辱前妻,让前妻在别人面前丢脸、难堪、没面子做人的主观目的,符合强制侮辱妇女罪的主观要件。

  从社会危害性方面来看,前妻在家中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足一个小时,该行为虽具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亦会对其造成一定伤害,但对前妻最大的危害在于其身心健康,因被害而产生的羞辱感或心理创伤。该犯罪的情节及危害性远强于限制前妻人身自由的拘禁行为,且强制侮辱妇女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非法拘禁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法权利,从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也应认定为强制侮辱妇女罪。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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