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08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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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通知要求,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图为陕西留坝县委党校。网友微博截图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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