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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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西安11月29日电(记者许祖华)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29日通过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中小学校、幼儿园可停课。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陕西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大气污染应急公告,可以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编辑: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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