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的刘女士去舞厅跳舞,在寻找座位的过程中,被正在跳舞的王先生和林女士撞倒造成骨折。昨天,刘女士起诉王先生和林女士以及舞厅索赔后,昌平法院判决王先生和林女士赔偿6.7万余元。
刘女士诉称,去年,她前往舞厅跳舞,在寻找座位的过程中,被正在跳舞的王先生和林女士撞倒,后两人将她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女士右股骨颈骨折。刘女士住院花费了医疗费24760.59元,王先生和林女士支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剩余费用由刘女士自行支付。
经鉴定,刘女士的外伤所致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刘女士起诉王先生和林女士索赔72644.2元,两被告又将舞厅老板张先生追加为共同被告。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事件的发生并非舞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张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和林女士再赔偿刘女士6.7万余元。(记者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