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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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初审。

  修订草案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设置权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设置许可证号。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一年的,设置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设置权人应立即整修或拆除;检验合格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草案还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设置权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公益广告的内容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与设置权人商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车体广告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的,相关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行政部门对违法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记者 拓玲 郝迎利 实习生 邢文捷)

编辑: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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