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郑某和刘某都是北京大学艺园食堂的厨师,负责炒菜。郑某23岁,刘某22岁,二人是河北固安老乡,郑某只有小学文化,刘某则是中专文化,两人都是经人介绍才进入北京大学食堂工作。二人同住一个宿舍,由于年龄相仿,加上又是老乡,因此二人平时关系十分要好。
根据二人案发后交代,2012年6月24日晚,二人在宿舍上网后,郑某提议一起出去吃饭,然后“再找个卖淫的小姐玩玩”。随后,郑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带刘某去北京大学校门外的饭馆吃饭。
吃饭后,二人没有找小姐,而是回到了校园内的宿舍继续上网。但是没过一会,郑某再次提议出去转转,这次郑某没有再提“找小姐”的事,而是提议,“出门看看有没有单独走的女的,咱占点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