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理由1
发生误判说法不成立
此案一审和二审开庭时,韩磊和辩护律师均提出,韩磊当时发生误判,以为女童母亲推的是购物车,车内堆放的是物品。韩磊的行为是摔东西泄愤,而不是故意杀人。韩磊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韩磊自称:“抓起来时没有任何感觉,后来有人喊了一句‘孩子’,才意识到这是孩子。”但多名在现场的证人证实,韩磊把婴儿抓起来,说了句“什么孩子不孩子的”,就摔了下去。当时灯光很好,婴儿车看得很清楚,孩子在车里很明显,一眼就能看见孩子。
市高院认为,韩磊的辩护人在庭审时出示的物证照片和视频资料,虽然可以证明有人拿婴儿车装载物品,但不能掩盖婴儿车乘坐婴儿的原本的属性。经查,证人及同案人证明韩磊在作案前后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证明现场灯光条件良好,韩磊在作案过程中语言表达清晰、行为敏捷连贯,其对被害人坐在婴儿车内有明确的认知,不属于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韩磊的行为符合法定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原判对其定性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