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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2月18日讯(记者 张艳玲)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今日上午10点30分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庭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2月18日10时30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第C101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案。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林森浩到庭。旁听人员、媒体记者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进入法庭,书记员入庭,宣读法庭纪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现在进行宣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于2010年9月分别进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以下简称“421室”)后,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2012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同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其曾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回到其与黄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内无人,将随身携带的上述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随后将注射器和试剂瓶等物丢弃。同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与黄洋同在421室内,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即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并于次日下午起留院治疗,随即因病情严重于4月3日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此后,黄洋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上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逐步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黄洋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森浩到案后回避主观动机,没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林森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从轻处罚。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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