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21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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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车主败了

  二审保险赔了

  车主上午投保下午就出车祸,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赔。不过,这一保险业惯例近日被市五中院打破。该院认定“次日零时生效”无效,保险期间应从该保险公司向车主出具保单时起算。经过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赔钱给车主。

  事发

  2012年4月9日,家住南岸区的杨先生到位于南坪的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办理了交强险,保单生成时间为当天11时46分。

  让他没想到的是,当天17时45分,杨先生在南滨路上开车时不小心撞了人。他赶紧打电话让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处理。不过,对方的说法却让杨先生吓了一跳———保险公司接线员称,他投保的车险合同上约定“次日零时生效”,意味着他的轿车当时没有任何保险,保险公司为此拒绝到现场理赔。

  事故发生后,杨先生承担了全部责任,支付了伤者12万多元的治疗费和损失费。如果按照交强险的赔付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杨先生7万多元。

  在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后,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南岸区法院,要求其支付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共7万余元。

  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在4月9日,而保单上的保险约定时间是从4月10日零时开始,所以发生事故时间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与保险公司是在4月9日签订了保险合同,也是当天交了保险金,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应为2012年4月10日零时至2013年4月9日24时止,保险公司对这段时间内发生的事故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审慎义务,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但杨先生在收到保单后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或特别要求。杨先生认可了保险公司打印出的保险单,就应视为认可这一保险期间。去年8月底,南岸区法院判决杨先生败诉。

  二审

  败诉的杨先生上网时发现,自己并非第一个遇到这种情况的人,外地曾出现过类似案件,且多为保险公司败诉。杨先生决定向市五中院上诉。

  二审期间,保险公司称,杨先生上一份交强险已在2012年4月8日24时终止,新买的交强险要4月10日零时才生效,9日这天正好是两份保险的空窗期,事实上已经脱保。

  办案法官审理认为,2009年3月,中国保监会曾发出通知,要求以“即时生效”或特别约定的生效时间,覆盖原保单格式中“零时起”的字样。在这个保险条款里面,保险公司在没有明确提示的情况下,单方确定了保险期限为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限制了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合同是一个格式条款,生效时间这一重要条款应有特别提示,所以法院认为“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杨先生无力支付高额赔偿的情况下,经市五中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予以理赔。

  调查

  当天买的保险却不是当天生效,保险责任还有真空期?昨日,重庆晚报记者把这一问题抛到“车行天下”、“大众联盟车友会”、“别克君威车友”等QQ群,发现不少新老车主都对此感到不解。很多车主都认为只要办理了车险,开车上路就有保险保障了,根本没有留意车险生效的具体时间。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投保人可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保险的生效时间或选择即时起效,但各保险公司是否遵照执行了呢?重庆晚报记者以“交强险星期天到期,星期一时去续保,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为问题,向几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暗访。

  某保险公司接线员明确表示,星期一续保只能星期二零时生效。但得知重庆晚报记者在重庆本地时,对方又表示重庆可以即时生效,因为有的地区做不到即时生效,有的地方可以做到即时生效,这需要根据投保人具体在什么地方投保来确定。

  随后,重庆晚报记者又咨询了另外两家保险公司,接线员均回答只能在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

  提醒

  一保险公司业务员称,很多新车车主都以为只要办理了车险,开车上路就有保障了,疏忽了车险生效的具体时间。其实,很多车主在购买车险到最终车险生效一般都有一段时间的空当期,在空当期开车上路一旦发生意外,只有自行担责,所以在这个无保险保障空当期,车主一定要谨慎驾驶,最好不要上路。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表示,中国保监会虽然发出了“以‘即时生效’或特别约定的生效时间,覆盖原保单格式中‘零时起’字样”的通知,但通知并不具备强制效力,所以许多保险公司都未遵照执行。因此,车主在签订车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注意合同生效时间,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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