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市场销售产品属于转基因的,必须标识;含有违禁农药、兽药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昨天,我省出台全国首个《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将从诸多方面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食用农产品须有“身份证”
按照《意见》的要求,今后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除了要求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质量安全标准外,还必须给食用农产品办“身份证”。
这个“身份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及相关证明。
是否转基因应明确标识
消费者一直很关心转基因话题,本次《意见》也明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市场管理者对本市场内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要实施备案管理。
违禁药物残留不得销售
轰动一时的“毒豆芽”等案件,让人们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备加关注,《意见》要求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不得经营。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得经营。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得经营。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也不得经营。
连续3次不合格半年禁销
《意见》要求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方应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召回、退货和赔偿。
经营者有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时,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止销售同批类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暂停或禁止同类产品进入市场等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首个准入制度严把质量关
省食药监局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处工作人员介绍,我省出台的《意见》在全国尚属首例,将通过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上市销售,确保我省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此外,我省将用5年时间,完善相关监管体系,推动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