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萍通讯员刘康军)一20岁小伙,来咸阳打工时结识未成年女孩,将其强奸。事发后,小伙父亲和伯父还将他窝藏。
2013年8月初,蓝田人王某到咸阳一家烧烤园打工。其间,王某认识了假期出来打工的女孩,并得知女孩13岁。当月20日中午,王某约女孩来到烧烤园附近的树林,不顾女孩反对将其奸淫。次日,女孩自杀未遂,其家属报案。
同年10月初,王某的父亲明知道警方正在抓捕自己儿子,还向其提供了20元路费去自己兄长家中。直至11月底,王某在一家洗车店打工时,被警方抓捕归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受害女孩未满14周岁,而王某在实施犯罪时已经知晓对方只有13岁。另外王某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以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父和其伯父明知其犯案却还为其提供财物、隐藏住处,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王某在缓刑考验期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决定对王某执行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其父和伯父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