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北京4月11日电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在各类公务和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烟具。
《条例》全文如下: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创造健康无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 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共治理、全民参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室外场所的相关区域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区域;
(二)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三)体育场、运动健身场所的训练及比赛区和座席区;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区域。
下列场所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
(三)火车、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站台、等候区。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六条 室外划定吸烟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引导标识;
(三)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配置烟灰缸(盒)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