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公开审理一起制售假冒西凤、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的假冒注册商标案,3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1年、8个月并处罚金。2013年5月至12月10日期间,从河南来西安的高×(27岁)为快速赚钱,在长安区滦镇街办泉子头村、黄良街办石村租赁民房,并雇佣老乡高××(25岁)、王××(27岁)制造假酒。高×负责购买四川老窖、尖庄酒等低价白酒以及从废品收购站回收名酒酒瓶、包装材料。高××和王××负责清洗瓶子和灌装。
当年12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高×租赁的民房内查获假冒西凤系列名酒369瓶,五粮液系列名酒9瓶,剑南春18瓶,国窖1573酒6瓶。同时查获西凤六年包装盒290个、西凤六年包装箱620个、西凤十二年酒瓶500个。
经鉴定,上述白酒及包装材料均系假冒产品,其中假酒价值为101433.5元,假冒包装材料价值13040元。
昨日,该案当庭宣判,除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之外,还分别处以罚金6万元、1.5万元、5000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包装材料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本报记者 雷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