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成龙 通讯员纪胜利)用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但到期后不能按时偿还,为此,银行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房产偿还贷款。
2012年11月13日,俞某、顾某以其位于长安区沣峪口紫薇山庄的别墅为抵押,向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招行”)贷款500万,并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约定,贷款时间12个月,俞某、顾某需以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2013年11月14日,借款逾期,但俞某、顾某却未按期还款。几经交涉,双方也未能就如何还款达成协议。2014年3月19日,银行向长安区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申请,长安区法院沣峪法庭就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认为,招行与俞某、顾某签订的借款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贷款期限到期后,俞某、顾某未按期清偿,明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因此,招行要求对俞某、顾某所有的抵押房屋依法拍卖偿还贷款的申请符合法律,法院予以支持。4月18日,长安区法院沣峪法庭向招行送达允许拍卖裁定书,这也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长安区法院审结的首例申请实现抵押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