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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9日,西安南郊,交警将违停车辆拖入停车场 本报资料照片记者 汤继颖 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执法停车场依然收取车主停车费。去年以来,本报对此进行了多次报道。

  昨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召开情况说明会,对执法停车收费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说明,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执法部门扣留车辆,由执法部门承担保管费用,而执法部门“代履行”处置车辆时,由当事人承担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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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停属于“代履行”车主要交停车费

  昨日,西安市政府新闻办、市法制办、市交委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和市物价局等部门出席会议,西安市法制办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结合‘代履行’有关规定,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车主本人承担。”该负责人称,《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交警支队秩序处静态科负责人表示,违停占道车辆就属于需要立即清除的道路障碍物,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

  涉牌涉证、超载被扣押 交警承担停车费

  交警支队宣法处法制科有关人士表示,如果事故车辆因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等收集证据的需要,被交警扣留的话,车辆保管费用由交警承担。

  同时,《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等情形,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公安部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列出了下列情形,是可以依法扣留车辆的,分别是: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通俗地讲,就是涉牌涉证有问题的,没买保险的,超载的车辆,交警部门都可以扣押。”交警支队秩序处静态科负责人表示,在上述情形下扣留的车辆,由作出扣留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也就是交警承担停车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交警支队已下发通知 扣留车辆不向车主收费

  昨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士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4月30日下发的《关于规范交警扣留和拖移车辆工作流程及停车收费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已下达至各执法停车场,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交警执法中处置车辆分为扣留和拖移两种情况。

  因机动车辆违法占道停车影响交通,但无法通知车主立即驶离的,可依法实施代履行,安排清障车将违停车辆拖移至就近执法停车场。

  通知明确,根据有关规定,扣留车辆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属于代履行的车辆,一律不得收取拖车费,停车场可按照物价部门审批公示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本报记者 杜鹃 王卫平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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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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