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06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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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女士所在的位置,在户型图上显示是阳台,现在已经成了厨房 本报记者 于卓 摄

  本报讯(记者景冀)为了养老,在西安做小本买卖的何女士买了一套复式小户型房子,买房前,置业顾问介绍有阳台,带她看的样板间,也是有阳台的……但收房时,她发现说好的阳台没有了。

  买房前

  样板间和合同都有阳台

  何女士是泾阳县人,2011年10月,她和老公筹划着要在老家附近买套房子,用做将来养老,最终选中了位于泾渭工业园区的渭城风景小区4号楼5层的一套31.05平方米的小户型。

  何女士表示,他们是首次购买商品房,特别留意置业顾问介绍的房屋结构和功能。

  “在售楼部咨询时,售楼小姐介绍得很详细,还给我看了户型图。我专门问了有没有阳台,她很确定说有,并带我去看了4号楼东边的一个样板间。这个样板间与我的户型完全一样,只是朝向相反。最终,我们按揭购买了这里的一套房子。”何女士说。

  何女士提供的制式购房合同显示,该商品房为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合同第三条明确“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

  收房时

  约定的阳台变成了厨房

  交完首付款9万多元,何女士开始每月按时向银行还房贷。去年12月底,她去收房时,却发现情况发生变化——合同中约定的“非封闭式阳台”没有了,阳台所在位置变成了厨房。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何女士购买的渭城风景小区4号楼10508户,该户型为复式结构,上下两层,厨房的位置位于一层,天然气表、水管等设备已安装到位。

  “现在厨房的位置就是原来售楼小姐所说的阳台。原先厨房的位置说是在进门左边,但这个位置现在安了闭路电视、电话线、网线等。”何女士说,因为没有约定的阳台,她至今还没有拿钥匙。

  收房当天,何女士就向开发商反映了没有阳台的问题,当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部一位工作人员和物业、工程人员到她的房子查看。“当时那位工作人员说,找工人给我在楼道的窗户外面打孔做支架,方便晾晒东西,并给我免半年的物业费。我不同意这个解决方案,因为这只是权宜之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解决阳台问题,何女士已经跑了4个月。她曾先后向高陵县房管局、泾渭工业园管委会投诉,至今没有答复。

  开发商

  不是写个非封闭阳台就一定有阳台

  昨日,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部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何女士此前确实来找他反映过这个问题,他们提出了解决方案,但何女士还要求很多其他赔偿,他无法答复,让她去找公司销售部一位负责人。同时,这位行政部的工作人员表示,何女士反映的问题可能是要解决的,但“上面正在协商”,按照正常的程序,需要一些时间,“最快大概需要一周”。

  昨日下午,该公司销售部一位负责人表示,合同书是制式合同,没有单独一份合同专门针对哪一个客户制定,而且“合同中没有无阳台”这样一个选项,“只要有阳台都是非封闭,但不是说写个非封闭阳台就一定有阳台。”

  该负责人表示,何女士购买的户型是统一的,消费者也看过样板间了,她的楼上楼下都是一样的设计。没有阳台的户型设计也没有中途改变。但他表示,正在积极与客户协商解决,“如果非要在合同上有所体现和改动,还需要向房管部门咨询,因为涉及的不止一户。我们会与何女士再沟通,了解她购房时的情况,跟领导汇报过后,协商解决的办法”。

  律师提醒

  购房合同留意要点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应该特别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正规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该是在所售房屋五证齐全的情况下签订,如果证照不全,可能导致购房合同无效。如果购买了小产权房,很可能无法办理房产证,继而一些市政配套设施无法进入小区,要进入必须高价购买,届时所花的费用可能会更高。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的户型、尺寸、朝向、层高、小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都必须明确约定。何女士的情况属户型没变,但功能区发生改变。现实中还会遇到约定东南朝向,收房时变成西南朝向,层高缩水等问题。

  第三,对违约交房的违约金约定应明确。实际房产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延期交房情况。在违约金约定上应该明确,延迟一日,违约金是以房款总价的万分之几计算,还是以已付房款总额的万分之几计算。用不同的方式计算,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会有很大不同。

  第四,延迟交房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明确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不是由开发商单方面提出的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等一些自然灾害。有些开发商将“因市政原因”、“因国家政策原因”等归入不可抗力,没有法律依据。

  第五,收房时应有两书一表,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些相当于一个产品的质保凭证、使用说明、合格证。

  此外,在合同的措辞上有些细节要注意。如“达到使用条件”,准确表述为“达到投入使用”;产权备案登记证件的办理期限应该是365日内,而不应该是365个工作日;电梯的品牌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到某一厂家的某一品牌,不应该笼统表述为“知名品牌电梯”;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应该约定有法院诉讼解决方式;补充协议如果与合同前面条款有出入,必须明确出入具体细节,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开发商的承诺要写进合同补充规定,而不仅仅是口头约定等。

  本报记者景冀

编辑: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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