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05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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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延安讯(记者 赵雄韬)本报6月1日报道“富县公安局副局长戴借的警衔上班”一事后,6月3日,富县县委就此事召开常委会,由县纪委牵头,政法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调动和任命均按照干部调动任免程序办理,其借用警衔、警号问题属于个人行为,已对出借人韩某和使用人李某分别作出责令纠错和警示训诫处理。但对于非警务身份人员是否能担任公安局领导职务,富县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没有明确答复。

  调查称:2013年8月,李某(原为延安市旅游局科级干部)因家属都在富县居住,母亲年老多病不能自理等原因,申请调回富县公安局。后来,组织部门在征得县公安局党委同意的基础上,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任命李某为富县公安局副局长,其调动和任命均按照干部正常调动任免程序办理。

  “正常调动,但是调回来就担任领导干部,大家心里肯定有意见。”基层派出所一位老民警如是说。据悉,李某调回富县公安局是2013年8月,在这没有上一天班的情况下,2014年3月7日被任命为副局长。对此,调查称,李某因生病一直请假治疗,直至2014年3月28日康复后回到公安局上班。关于李某任职县公安局副局长是否有变动,富县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答复称,组织部门将根据县公安局关于李某不能授衔的相关说明,再作出安排。

  对李某被调入公安局并担任领导职务,富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能等上级机关给李某授衔后才能安排相应工作,如果不能授衔,就只能安排其做一些非警务性的工作,例如后勤之类。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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