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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海口7月6日电 由海南省检察一分院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兰少明涉嫌抢劫、盗窃、强奸一案,今天记者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兰少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7月10日至10月22日期间,兰少明分别伙同董永财等人在三亚市三亚湾、天涯镇、凤凰镇等地多次抢劫10起,数额共计人民币32363元、美元509元;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兰少明分别伙同董进强、符健明等人在儋州市、澄迈县及琼海市等地多次盗窃耕牛、汽车29起,数额共计426667.25元;2011年5月2日凌晨1时许,兰少明伙同董亚心等人在三亚市吉阳镇新农村饭庄路段,强奸了陈某某(时年13周岁)。兰少明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兰少明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认为被告人兰少明目无法纪,结伙飞车抢劫、流窜盗窃,轮奸幼女,主观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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