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10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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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辽沈晚报官方微博报道,7月10日,全国关注的剁手案将在九点半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一审判决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事件背景

  2013年10月22日2时许,在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新路22号的如家酒店616房间内,被告人王辛宇因琐事与其女友王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而后被告人王辛宇殴打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的头面部,并持刀将王某右手砍断,致被害人王某“右手腕断离损伤程度为重伤;头面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右上肢伤残程度为六级,案发后,被告人王辛宇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辛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沈阳中院依法判处。

  2014年3月7日沈阳中院受理此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亲属均申请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并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2013年5月13日上午10时,沈阳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予以供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提出了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庭审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与被害人母亲发生争吵,因情绪失控伤害了被害人,本案属恋爱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悔罪,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应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量刑。

  (责编:邢若宸)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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