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通讯员李季平 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段嵘晗)罗某曾同时任两家房产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遇到资金困难时,罗某向社会人员非法集资,甚至还用签订虚假商铺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6000余万元。昨日记者获悉,罗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被判20年刑;两家房产公司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
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罗某同时任甲房地产公司和乙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两个公司同时开发了两个房地产项目,开发之初即以公司及罗某私人名义,高息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罗某与朋友杨某、柯某(另案处理)合谋,在西安设点宣传,分别以这两家房产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向355名社会人员大量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420万余元,其中甲公司吸收资金6268万元,乙公司吸收资金152万元。
罗某代表两家公司与出资人签订合同,并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出具票据。非法集资所得,除向杨某等人支付33%-34%的“提成费”外,其余款项罗某部分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和债务偿还。截至案发,6000余万集资款罗某仅偿还了44.1617万元。
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乙公司通过操盘手杨某等,向18名受害者出售开发的商铺35间,受害者交付共计202万余元购房款后,乙公司并未交房,也不退款。其实,早在2007年前后,这35间商铺已经出售给他人。
乙公司长期举借高利贷,使公司不堪重负,陷入恶性循环,最终消耗了项目利润,拖欠大量款项,项目亏空严重,无力继续做完项目。
2012年5月,罗某被逮捕。今年7月9日,户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非法集资案。
户县法院一审宣判,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甲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