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4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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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山西省检察院证实,他们控制了一名为房地产商跑项目审批的“中间人”,并起获了一本行贿送礼笔记,行贿记录涉及官员60多名。专家认为,打击行贿者,目的是要让官员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也要让行贿者不敢行贿、不想行贿、不能行贿

  8月1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称,新疆阿克苏地委委员蒙志鹏被开除党籍。与以往通报的案件不同,蒙志鹏的“严重违纪问题”是“向有关人员行贿”。

  昨日,多位反腐学者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有关部门在查办贿赂案件时,往往存在重点打击受贿,宽容行贿的现象。而此次中纪委罕见通报厅官行贿被处理的信息,或释放出一种信号:此轮反腐将重拳向行贿犯罪出击,加大对行贿者的惩治力度,真正做到“对腐败零容忍”。

  通报

  厅官行贿被开除党籍,降为主任科员

  8月11日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蒙志鹏被开除党籍的消息。通报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日前对阿克苏地委委员、常务副专员蒙志鹏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蒙志鹏在担任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向有关人员(已另案处理)行贿。

  蒙志鹏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蒙志鹏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察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职级由副厅级降为主任科员。

  华商报记者查证发现,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很少通报官员因行贿被处理的消息,而厅官因行贿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的通报更是少见。今年3月,中组部通报3起行贿买官案,多名涉案人员被处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也对此消息进行转载,不过该消息中提及姓名的涉案官员均为处级干部。

  现象

  以往查处贿赂案件对行贿者较“宽容”

  和众多“苍蝇”、“老虎”因贪腐落马相比,相关案件通报、新闻报道中对向他们行贿的人如何处理往往很少提及。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7月1日报道,研究显示,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但近年来我国办理的行贿案件数量不到受贿案件的10%,行贿犯罪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巨大反差,往往会刺激人们铤而走险。”

  另据新华社报道,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尽管同2012年相比上升了17.3%,但也仅占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三成。

  昨日,北京市纪检监察学会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以往在查办贿赂案件中,重点打击受贿,宽容行贿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办理的行贿案比受贿案件少很多,另一方面,即使起诉到法院,行贿案件较多被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通过行贿所得的非法利益也很少被追缴,特别是对单位行贿追究责任的更少,不用说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也较为少见。”

  由于前些年对行贿罪的查处失之过宽,对行贿人的处罚也过轻,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有专家认为,这就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低风险的非法活动,导致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约束机制发挥不足。

  案例

  受贿官员领刑,行贿者有时不会被追责

  今年7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王素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新华网报道,向王素毅行贿“求官”的两名官员,李石贵2012年11月因受贿近1600万元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而根据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显示,另一行贿官员李某某目前仍担任扎赉特旗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2013年3月,王素毅利用其担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副旗长李某某的请托,通过向兴安盟有关领导打招呼,为李某某谋求担任兴安盟直属部门正职提供帮助。2013年3月,王素毅在内蒙古自治区委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

  行贿官员有时不仅不会被追责,甚至还可能被带病提拔。

  去年9月23日,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甘肃省张家川县发帖少年被释放,与此同时,该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被停职。张家川县官方解释,白勇强被停职和少年发帖被拘一事无关,而是因为一份判决书——去年1月21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中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称: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在秦州公安分局担任副局长期间,送给原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据此推算,白勇强是行贿后才被提拔担任县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

  “行贿干部既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不是犯罪之身,其干部身份不受任何影响。即便受到纪律处分,根据相关规定,只要过了一定考验期,还是不影响提拔重用的。”一位地方纪委官员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如是说。

  分析

  行贿者经常成为“污点证人”被“宽大”

  受贿与行贿是相伴而生的一体两面,为何在案件查处中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现象?

  任建明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出现重查受贿“宽容”行贿的原因之一是存在立法偏差,国外刑法通常对行贿受贿采取“平等对待”,而我国采取分别对待,行贿罪的处罚明显低于受贿罪,这造成了实践部门厚此薄彼的倾向。和受贿罪可被判处死刑相比,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为宽宥行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任建明说,除了立法原因,有关部门在执法时对行贿行为也选择性忽视,有时这也和贿赂案件很难获得证据有关——贿赂案件大多是证据“一对一”的案件,办案机关为了取得有力证据,往往会给出交易筹码,给行贿人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因此行贿者实际获得的处罚也较轻。

  中央党校教授、反腐专家林喆昨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过去有关部门为了取证的方便,往往会让行贿者充当“污点证人”,为了鼓励他们揭发,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于行贿者的惩治力度。“很多案子,都要靠行贿者的供述才能打成铁案,没有这些污点证人的配合,有关部门办起案来要麻烦得多。”

  趋势

  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

  近两年来,不论是中央纪委在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的“要完善并严格执行惩处行贿行为的相关规定”,还是201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提出的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都释放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信号。

  为了克服“重受贿轻行贿”的办案倾向,今年4月24日,最高检反贪总局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还明确了打击重点: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的案件;行贿数额大、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的案件;行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表示,“不严惩行贿,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就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保持惩治行贿受贿犯罪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5月14日,这位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再次表示,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重点查办行贿犯罪工作。

  任建明表示,打击行贿纳入反腐重心,遵循了反腐规律,也符合对“腐败零容忍”的要求。“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要求对腐败犯罪的惩处不能有例外、要全覆盖。”林喆说,惩治受贿者时,也要对行贿者进行打击,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让官员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也要让行贿者不敢行贿、不想行贿、不能行贿。

  华商报记者刘苗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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