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7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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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买不到一个月的轿车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砸花,车主郁闷之余要求赔偿,并将掉落窗户的责任方起诉。近日,经过法院两审,车主获赔1.25万余元。

  去年4月23日,肖先生花费9.9万元购置了一辆别克凯越轿车。同年5月17日,他将车停在天坛大厦院内。当天下午2时,天坛大厦六楼的一个窗户玻璃突然脱落,正砸在他的车上,车窗玻璃、车顶、引擎盖等多处受损。掉玻璃的房间是古都新世界大酒店(简称古都酒店)的员工宿舍,肖先生就找该酒店协商赔偿事宜,但没有结果。无奈,他将酒店起诉到莲湖区法院,请求判令古都酒店赔偿其车辆修理费、贴膜费7250元、车辆折旧费5349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元及修车期间租车费300元。

  庭审时,古都酒店辩称,如果肖先生主张的车辆受损事实存在,那么酒店在他出具车辆维修的发票后才能赔偿。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而言,肖先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依据。此外,被砸的车辆系自用,不存在租车问题,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先生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及贬损价值以相关部门的评估结论为准,应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及租车费没有依据,判决古都酒店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250元、车辆贬值损失5349元。一审宣判后,古都酒店不服上诉,认为这辆车受损情况轻微,经过维修,不会影响使用价值与安全性能,并且事发至二审期间,肖先生没有对车辆进行维修,仍在正常使用,证明车辆受损情况不影响车辆的安全与使用性能。“车辆的使用价值不存在贬值”,请求二审改判酒店不支付车辆贬值损失。

  但肖先生认为,车辆从购买到受损,仅23天,只开了300多公里,完全是新车。即使修复,受损部件的使用性能、使用寿命和美观程度都会不同程度的降低,使用价值也会相应减少,导致市场价值的减少,贬值属于直接损失,请求驳回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评估机构确认了涉案车辆的维修费用与贬值损失,争议焦点在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是直接财产损失。由于确定的车辆贬值损失是指通过本次事故给车辆造成的贬值,并不含车辆自身使用产生的贬值,结合该车购置不久等因素,可以认定为直接损失。

  近日,法院驳回古都酒店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宁军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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