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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咸阳市公安秦都分局巡警大队吴家堡中队民警在文林路巡逻时,发现两名男子手抓两只鸟,疑似猫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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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记者 刘军伟)男子平时酷爱鸟类,在市场买了两只鸟,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鹰隼。10日,咸阳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的工作人员已将该鸟放飞。

  12月10日,咸阳市公安秦都分局巡警大队吴家堡中队民警在文林路巡逻时,发现两名男子手抓两只鸟,疑似猫头鹰。因猫头鹰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民警便将两名男子拦下,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并通知了咸阳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的工作人员。

  经野生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确认,两只鸟为鹰隼(sun),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名男子为咸阳某高校学生,平时酷爱鸟类,两只鸟是在文林路一市场上买到。“不知道是什么鸟,只是觉得好看,就买了,一只30元。”一名男子称,“一只是9月份买的,一只是前几天买的。"

  咸阳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的工作人员介绍,两只鹰隼约4个月大,正是由幼鸟成长为成鸟的阶段,飞行能力比较强,已将它们放飞。

  公安秦都分局巡警大队吴家堡中队民警介绍,贩卖、运输两只以上的成年鹰隼,已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会根据情节给予一定处罚。目前,警方将根据两名男子提供的线索继续调查此事,同时也提醒市民,遇到贩卖野生动物者,应及时报警。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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