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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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中国江西网讯: 12月16日上午10点,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进入庭审第五天。而在庭审第一天时,周文斌就当庭表示与沈某某关系为情人,并称只知道对方在搞建设,坚称自己不知道对方为开发商。

交锋

  辩护方申请两公诉人回避

  公诉方称回避理由不成立

  庭审现场,辩护方再次当庭提出公诉方第一公诉人与第三公诉人应当回避。辩护方认为,第一公诉人为南昌大学研究生毕业,在校当过老师,与周文斌曾为师生与同事关系。并且,第一公诉人当庭对周文斌表达了浓烈的个人情绪,将影响法庭公正、公平审判,故申请其回避;第三公诉人为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没有资格作为公诉人,故申请其回避。

  对此,公诉方当庭回应,辩护人申请公诉人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第一公诉人称,自己只在开学典礼通过电视跟周文斌有过远距离接触,此次庭审是第一次与周文斌近距离接触。此外,他代表检方出庭指控是履职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完全可以做到客观公正。第三公诉人则表示,青山湖区检察院隶属于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自己本身受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委托,作为公诉人是合法有据的。

  进展

  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称须提前书面申请

  审判长当庭重申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指出,辩护方申请第一公诉人回避的理由为第四种“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情况,但条文中的“其他关系”应当接近该条文中的其他三种情况所述关系,即检察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等三种情况。

  辩护方则提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辩护律师提出公诉人回避的情况,只有检察长才有权进行决定。

  当日下午,周文斌及辩护方还多次提出申请沈某某、徐(音)某某、秦某某等关键证人到场进行质证。对此,审判长表示,申请证人出庭需要提前做出书面申请,由合议庭研究后再做决定。

  链接

  《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条文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编辑:新闻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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