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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悲剧:女子被打失语后受辱 怀孕也难逃"噩梦"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6-02-29 06:58:11
[摘要]很多人对《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部电视剧印象深刻,现实中朱某也因怀疑妻子有外遇,上演了真人版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哥,派出所把娃他爸拘留了,娃哭着要爸呢,家里一摊子事情,我该怎么办,哥,你帮帮我……”

  “你这次被女婿打成这样,离与不离主要取决你自己,爸妈整天替你担惊受怕。这次我报警也是被逼无奈,是否再要回到那个受气的家,你自己定……”

  “哥,如果他这次回来还打我,我会坚决离婚,但现在我还对他抱一线希望,毕竟他还是娃他爸……”

  这是一名来自长安区的女子和娘家哥哥的对话。2016年1月16日,她被丈夫王某打晕,血流不止,“她女婿以为把人打死了,用被子裹着打算抛尸,发现人没死,抱回家继续打。”娘家哥哥说,妹夫动不动就打人,也经常有言语威胁,娘家人都很气愤和恐惧。

  1月17日,娘家人出面干预,受害女子被解救住院抢救,家人报警,警方没出警。次日,在家人陪同下,该女子前往派出所报警。1月19日,华商报记者陪同受害女哥哥来到辖区派出所,派出所有关负责人说,已接到受害人报警,会尽快调查取证。

  2月24日,华商报记者再次询问派出所有关负责人时,对方婉言拒绝了采访,但表示会严肃认真办理此案。据悉,施暴者已被警方拘留。

  警察的苦衷

  受害方往往报警后又求情

  西安市妇联调查发现,很多受害女子向警方报案,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影响,常常遭遇不被受理或处置不及时。

  即将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不构成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进行警告,但在实际操作中,警察有难言的苦衷。

  “家暴处置不仅仅是法律条例那么简单。一旦调查取证完毕,要采取强制措施,往往又遭遇受害方求情,施暴方也忏悔,一家人说好就好,警察反倒里外不是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层派出所负责人说,“不管吧不行,管吧,轻不得重不得,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派出所往往只能给家让位。”

  为什么很多受害人会相信加害人的保证?甚至报警后又请求警方放人?

  不愿透露姓名的张律师认为,这是因为受害人一方面对加害人有情感和经济上的依赖,还有就是考虑到孩子,认为“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报警不过是“吓吓对方,让他不敢也就是了”,所以面对家暴时,态度会反复。

  针对这一特点,《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也就是说,设法督促加害人回归家庭、通过改变加害人行为模式来减少暴力,而不是简单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的烦恼

  证据缺失 法定标准弹性大

  反家庭暴力如何从司法层面干预,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10年陕西省高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然而在实际审判中,核发人身保护令的证据标准如何掌握,离婚案中家暴的界定,都是司法干预的热点和难点。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淼说,对区法院2010-2012年三年离婚案分析,离婚纠纷占有极大比例。2010年,该院离婚结案533件,判决离婚69件,提出有家庭暴力的76件,认定有家庭暴力的0件;2011年,离婚结案628件,判决离婚79件,提出有家庭暴力81件,认定存在家庭暴力2件;2012年,离婚结案604件,判决离婚77件,提出存在家庭暴力54件,认定存在家庭暴力1件。

  上述判决离婚案件中,在起诉中称存在家暴的12%,绝大多数由女方提出,而事实上每年被判决认定家暴的仅1.4%。“主要原因是多数受害人在暴力发生时错过了取得证据的时机,没有及时报警、采取医疗救治等,导致在诉讼中出现有述无证,或者证据不足。”王淼说,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连续性特点,因此保留证据至关重要。

  另外,家暴的法定标准弹性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理解不一,意见分歧也很大。

  丈夫被判刑

  妻子多次申请离婚

  陕西省妇联援助的一起案例中,受害女四次申请立案才得以离婚。

  27岁的王某,西安市灞桥区村民,家里的独生女,2007年与商洛市商州区的张某结婚,生育有一男孩,张某作为上门女婿与王家人生活在一起。

  婚后,张某因家庭琐事经常打骂妻子。王某曾两次报警求助,并于2009年7月、2011年1月两次起诉离婚,第一次未判离,第二次因张某当庭保证,法院调解结案。2011年4月11日,两人争吵后,张某向家中水杯投放农药,意图杀人后自杀,被王发现后报警,后张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2012年3月27日,王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一审法院仍然没有判离。王某提起上诉,同时向省妇联寻求了法律援助。

  二审庭审中,维权律师表达了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应当判决离婚的理由,但二审法院却维持了原审判决。维权律师质问,家庭暴力是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最高法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列举了13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11种情形是:“一方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很显然符合该案的情形。

  2013年4月,王某第四次诉讼至灞桥区法院要求离婚。当年底,王某终于拿到了离婚的判决。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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