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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杀害小学生案一审 黄一川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王利民 2019-05-24 07:10:22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3日上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可黄一川有精神疾病

  但认为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3日上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杀害孩子早有预谋

  曾到多地幼儿园小学踩点

  黄一川再过几天就满30岁,湖南科技大学毕业后,他工作6年换过20多家单位,案发时处于无业状态。2018年6月6日,黄一川来到上海,暂住在浦东东明路的一家小旅馆。同月12日,黄一川在超市购买了不锈钢斩切刀。但他对此解释道,“买刀的原因是没有安全感,用于防身。”

  此前曾有说法,黄一川杀人是临时起意。但根据相关证据显示,黄一川杀害孩子早有预谋,他曾经去过广州等多地的幼儿园、小学实地踩点并拍照;在上海,也曾经去过高安路一小、市立幼儿园等学校门口踩点。最终,黄一川决定以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380号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觉得“这所学校高档、家长地位高、条件好”。当天上午6时左右,黄一川就提着装有斩切刀的塑料袋,乘坐公交车出门;8时许,来到世界外国语小学门口。看到学校门口保安戒备森严,他选择了离学校有一段距离、人较稀少的附近窥探,伺机对学生砍杀。

  他在马路旁逡巡了3个多小时,寻找下手的机会,一直到中午11时30分许,看到有几名小学生一起走来,觉得找到了机会。于是,他尾随该校四年级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等人,来到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突然拿出砍刀朝孩子后颈等使劲砍去,造成谭某某、费某某死亡、金某某受伤。谭某某母亲发现后冲上前去阻止,也被黄一川猛砍砍伤。

  打不过欺负他的人

  才以小学生为残害对象

  行凶后,家长的呼叫引来了周围的群众和安保人员。黄一川作案后本来将砍刀扔在地上,见状又拿了起来;后来,他又将砍刀放了脚边。一名男性学生家长试探着上前,趁其不备将他脚边的砍刀踢掉。周围群众和安保人员随即将他围堵,并当场抓获。在法庭上,说到砍孩子的动机,黄一川表示,找工作不顺利,而且他之前受到同事等“欺辱”“伤害”,还有人多次说要弄死他。“冤有头债有主,为什么不找欺负你的人报复?”被害人律师质问他。“他们比我个子高,我打不过他们,所以选择矮小的小学生下手。”黄一川犯罪逻辑令人发指。

  公诉机关认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轻伤、1名成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黄一川杀人动机极其险恶,以小学生为残害对象,蓄谋已久,周密策划,反复踩点,并专门购置杀人工具,犯罪手段极其残暴,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财新网报道,5月23日上午的宣判只简单进行了半小时左右,期间黄一川显得非常冷静,未出一声。结果宣布后,其父母非常激动地喊着“上诉”,黄一川一次也没有回头看过旁听席。 综合新华社、《新民晚报》

  律师说法

  精神病人杀人也要担责

  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世冰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上海“6·28”杀小学生案被告人的黄一川仅仅为了泄私愤报复社会,就向小学生行凶,而且砍杀致使两人死亡。综合其犯罪动机、行凶对象、行凶手段、时间和地点,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大,客观行为极其残忍,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也是巨大的,完全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即使被告人有精神疾病,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被告人在行为时没有因为精神病发作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就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王世冰律师说,人们经常认为“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杀人不偿命”,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只有严重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患者,在发病期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而实施的作案行为,才有可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而轻性精神障碍(人格障碍、神经症等)患者,一般都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即使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如果他们的病情减轻或者是在恢复期或是间歇期触犯了法律,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死刑。但是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在具体适用中极其慎重,更别说是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我们都知道,我国几次修改刑法都在不断删除部分罪名的死刑,目前死刑基本只存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中,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犯罪中。同时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如果要适用死刑也是首选死缓。因为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在我国仅仅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而且是该犯罪之最恶劣之情节。换言之,只有综合所有主客观情节,能够证明被告人不可能被改造向善,才能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因此黄一川被判死刑,真的是罪大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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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分裂症缓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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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日,温州市中院一审判处瑞安“林建厦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林建厦死刑。2018年9月19日下午,林建厦的女儿林某某与同学被害人叶某某(殁年9周岁)发生小摩擦,林建厦因叶某某未按其要求公开向女儿道歉而起意报复。同年9月21日16时15分许,林建厦随身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进入叶某某所在的瑞安某小学,将其带至男厕所并残忍杀害。经鉴定,林建厦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林建厦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可对其认定为自首,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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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8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院一审判处泌阳“11.11”灭门案被告人蔡秋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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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蔡秋生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秋生作案时仍有较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作案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虽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综合考量蔡秋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期间患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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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27日,周凌俊从超市购物回家后发现少了部分商品,返回超市要求查看监控视频,被拒后心生不满,随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身旁收银员曾某颈后部、胸背部等处猛捅数刀,又持刀追捅超市内其他工作人员和顾客,造成7人重伤,2人轻伤。

  经查,周凌俊在案发期间患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疾病,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综观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后意识清楚,对自己杀人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认识,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属于智能正常;周凌俊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大,本案未造成人员死亡,主要是因为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抢救的结果,并非他杀人手段有所节制。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凌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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