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诗成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9年至2007年,陈同海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约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难能可贵的是,法院在第一时间对相关问题答疑解惑。但仔细分析网上舆论可以发现:民众疑问仍然很多,有些涉及的是深层次社会心理。看来,在陈同海案上要形成司法与民众的 “互相理解”,要做的恐怕不止当前这么多。
疑问之一,为什么法院对一些受贿数额比陈同海小的腐败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巨贪陈同海却只判死缓?法院解释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不能只看受贿数额,还要考虑有无法定从轻情节等等。陈同海案之所以“缓”,一是主动交代,二是退缴赃款,三是检举他人,四是认罪态度好。这种解释的确有利于纠正公众一个朴素的错误认识:判刑轻重与涉案金额成正比。廓清这种误解,有助于建立公众的司法理性,加深理解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它所能起到的示范意义,就是新华社评论员文章所说的:“只有投案自首,悔罪立功,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损失,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出路。”如果只按数额量刑,不管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显然并不利于打击犯罪。
疑问之二,法院提供的“从轻情节”是否适当?比如有媒体报道,陈同海曾“抗衡中央”,在“中纪委领导要求他边工作边进一步交待”时,他却“边交待边转移财产,积极准备外逃”。这是否和“认罪态度好”不甚符合?此类疑虑并非没有道理。这些年,“主动交代”、“认罪态度好”等常常是给官员减罪的“法宝”,但这些内容常常是民众看不到的,所以大家就难免要猜来猜去。这就需要法院不仅列出依据条文,还要拿出调查事实来说话,避免情绪对立。
疑问之三,陈同海会否因“暂时”免于一死而金蝉脱壳?按理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算一个“很重”的刑判,公众有所质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些案件在涉及特殊人物时,“死缓”常会在一段时间后成为“无期”,“无期”过段时间成“有期”,“有期”过段时间就有了“保外就医”。昔日“烟王”褚时健因贪污被判无期,没几年就“保外就医”跑出来搞起生意,令公众慨叹不已。对于这种潜在忧虑,或许只有承诺坚持此后相关信息的高度透明,避免陈同海淡出公众视野之后走“一路转‘刑’”的操作,才能以事实作出回应。
疑问之四,陈同海的教训能得到怎样的“制度补偿”?陈同海案令人震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也说“教训深刻”。而一审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总结教训之时,一方面强调 “要靠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另一方面强调“国企领导人加强党性修养、严格自律”。坦率地讲,以此反思出的制度性约束之力并不清晰。制度反思虽不能靠法院一己之力,却是陈同海案抛给司法界的重要命题。
单纯从法理上讲,陈同海案的判决或许真的没有瑕疵。但就社会影响来看,陈同海的生死历险记会不会产生错误的信号,则令人忧虑。它会不会让一些贪官这样想问题:“多贪不是问题,进去之后‘认罪态度好’就能抓住跨越生死门的救命稻草?”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涉案过亿,在一审“意外”判死刑后才开始检举揭发,是否看透的就是这个“逻辑”?中国的老百姓还是很习惯以简单的方式去想“究竟贪多少会掉脑袋”之类的问题,从这一点来看,我们相信法院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但司法也应理解相应的社会疑虑,最大程度地以公开信息、解释量刑等方式消除“误解”,努力让陈同海案“软着陆”,避免出现负效应。
(相关报道见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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