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8月4日报道今天上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李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上午,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不是20余万元,而是3万余元。
2008年12月4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多名检察官赶到北京,将正在东三环一小区的家中的央视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抓走,理由是李敏涉嫌在采访中收受巨额贿赂。
此事引起公众高度关注。而山西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跨地区办案、记者是否应该成为受贿罪主体等问题则更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书显示,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指控称,3.7万元是李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那辆车最终没有认定为受贿!”行贿人吴晓华的辩护人徐家力说,这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李敏在量刑标准上已经降低了一个档级。
2008年12月8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李敏被抓捕,涉嫌的罪名是受贿,并称:“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
今日现场
公开审理媒体记者难进场
今天早上7点10分,记者来到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路的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根据法院电子显示屏上打出的信息,李敏涉嫌受贿的案件将在今天上午9点在该院一楼大审判庭公开审理。
上午8点左右,几辆公安的警车就已经出现在法院的周围,一名中年男子胸前佩戴着“杏花岭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身份牌,指挥着多名穿便衣和警服的警察对法院周围进行布控。
上午8点半左右,记者来到该院办公室,要求办理旁听证,但被告知旁听证已经全部发放完毕。紧跟记者进入办公室的《法制日报》一名女记者当即高声质问起来:“我昨天在你们这里一天,你们都说没开始办证。今天一早上就来了,怎么就办完了呢?”
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此质问没有给予任何回答,转身离开。
随后到达法院的十多家媒体记者都被告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
就在众多记者与法院工作人员交涉时,二三十名中年妇女鱼贯进入法院大厅,这些人每人手中都拿着一张盖有法院公章的旁听证。当这些人进入的时候,有专门的人员给这些人指引审判大厅的位置。随即,审判大厅门口就站好了多名法警。
记者听见这些进入大厅的人中有人在相互打招呼,还有人抱怨说:“在家睡个懒觉多好,明明不愿意来,单位还非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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