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新建的西安杨家庄廉租房泰和居小区。公积金用于建房后将增加更多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实习记者雷佳摄
华商报讯(记者刘兢)我省将进行公积金建房试点工作。
10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全国范围内首批试点城市将有30个,基本上一省一个,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都在内。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我省也正在积极进行公积金建房试点筹备工作。
旨在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有关专业人士表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将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试点不影响个人提取公积金
《意见》强调,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目前为3.87%)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国家要求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买
按照《意见》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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