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意见》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知法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凡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交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的业主,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
今后,本市各住宅小区内,凡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交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的业主,均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出台,并正式开始实施。
记者昨天获悉,该《若干意见》是在现有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与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的内容,对操作办法等方面都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对于业委会如何组建、怎样运作、维修资金如何使用、物业公司怎样选择等问题,《若干意见》都一一细化,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
《若干意见》完善了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办法,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知法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凡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交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的业主,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
《若干意见》同时规定,业委会组建、换届有违法违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将予以撤销备案。
《若干意见》还明确,业委会应纳入社区管理。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召集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疑难问题,落实部门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和日常运作。居委会要建立业主大会指导工作小组和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制度,负责牵头做好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具体指导,及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如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未依法履行职责,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职责,居委会可牵头组织业主重组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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