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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拆迁多部法规均有违宪之嫌 仅仅修改还不够
华商网http://news.hsw.cn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09-12-09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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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福珍为了抵制强拆付出了生命资料照片

  逝去的唐福珍已成为一个符号。唐福珍之死的背后,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频发于各地的拆迁乱象,以及各方利益纠结。当公众的反思被逝者唤醒,被指斥为“恶法”的城市拆迁条例将何去何从?

  2009年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女企业家唐福珍——这个为抗拒拆迁,在自家屋顶将自己淋汽油点燃的女人,点燃了对拆迁“恶法”的质疑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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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7日,宪法学者王锡锌等5位北大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审查备案室寄去特快专递,要求对2001年修改实施的城市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这不是全国人大接到的第一个关于拆迁条例的质疑。知情者透露,此前数年中,全国人大接到的类似公民申请多达五六十件。

  徐州市民李玲即是其中之一。昨日,李玲的代理律师崔武告诉记者,面临拆迁的李玲,一直在为自己的权益抗争。早在2007年,她就以公民身份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就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这位网名叫“站着说不”的女性,博客的名字就是“唱衰强制拆迁”。

  2003年,杭州百余市民上书全国人大,要求认定拆迁条例违宪。质疑拆迁条例是“恶法”的声音,从2004年宪法修正案公布,到2007年重庆“钉子户”事件,伴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一路达到高峰。

  纵观近年以来频发的拆迁血案,唐福珍这个名字的背后,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拆迁乱象,以及政府“经营城市”理念背后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复杂纠葛。

  拆迁条例违宪早该废止

  “法律法理千条万条,最终要回归到基本的理性与良知,要回归到我们的生活。如果一部法律会让我们原本正常的生活顷刻间化为乌有,它的理由无论看似多么庄严神圣都是邪恶的,这样的法律不可能不是恶法。”12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学者萧瀚在自己的博客里,直斥拆迁条例是“恶法”。

  唐福珍的遭遇并不是孤例。2003年,南京市民邓志华和丈夫因为抗拒拆迁,丈夫自焚死亡,被多处烧伤的邓志华被控犯有纵火罪,面临审判。崔武律师为她据理力争辩护。最终,她被免于刑事处罚。“拆迁条例明显违背宪法和物权法这样的大法,早就该废止了。”昨日,曾多次代理拆迁户维权案件的崔武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真正出于公共目的的公益拆迁,才能成为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应该通过商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公平协商解决。但在土地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钱袋子”的现实情况下,政府其实已经成为利益主体,根据拆迁条例,政府又是拆迁的仲裁人,这就导致根本无法保证拆迁的公正。

  依法拆迁也不能漠视生命

  2008年5月,辽宁本溪青年张剑,面临拆迁者闯入、已威胁到妻女安全时,愤而反抗,杀死了一名拆迁人员。此事被报道后,引起媒体广泛关注。曾参与处理湖南嘉禾拆迁血案等多起拆迁案的王才亮律师为张剑做无罪辩护。2009年9月,本溪中院一审宣判,认定张剑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最终判刑3年,缓刑5年。“那些为拆迁而自残的人,当他们选择维权成本时,选择了最大的代价,那就是人的生命。”昨日,王才亮告诉记者,这个案件的意义是法庭认定了张剑的行为属于“防卫”,当强拆者闯进他的家非法拆迁时,他守卫的是自己的家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王才亮认为,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在悲剧发生时,唐福珍的生命权被强拆者忽略了。政府即使是依法拆迁,法律也并没有说,你要不顾一切代价去执行。当在执行中,汽油已经浇在身上,已可能造成人的死亡时,拆迁却没有停止,这就有间接故意的嫌疑,在漠视中剥夺了人的生命,所以,即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强拆行为也已是违法行为。

  “选择性”执法致拆迁乱象

  对北大5位学者的上书和建议,王才亮表示,仅仅修改或废止拆迁条例还不够,必须废除现有的拆迁制度。而这个拆迁制度并不是城市拆迁条例造成的。事实上,构成拆迁制度的多部法规都有违宪之嫌,立法的规定颇为混乱,导致了政府“选择性”地运用法律,造成一系列拆迁乱象。

  拆迁条例实施这么多年来,在政府“经营城市”的思想主导下,政府已经成为市场主体,有了自己的利益。这也是拆迁成为社会矛盾聚焦点的根源。“政府成为一个市场主体时,就可能和其他的市场主体勾兑,公民的权利被漠视了。”他认为,在这样的拆迁制度之下,拆迁条例之“恶”只是其中的一个表现而已,事实上是整个拆迁制度本身出了问题。他回忆,当初拆迁条例就是作为城市规划法的一个配套法规出现的。到2007年,又出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该法中,明确了该条例也是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已经就和宪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违背了。

  以唐福珍为例,最初认定唐福珍的房子是违章建筑,按照城市管理法,确定要拆除。但拆除应该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中,政府又根据城乡规划法“政府可组织强拆”的规定,自己去拆除。所以,在拆迁中,部分地方政府往往只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那一部分规定适用。“这是为我所需的执法,其实是选择性执法,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王才亮说,事实上,正是这些纠结不清的问题,使得被拆迁人往往维权无门。本版稿件均由本报记者江雪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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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斌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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