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耕地仅剩500亩
记者调查发现,“1·7”冲突,其实只是当地强行占地、以租代征等引发矛盾的一个缩影。
资料显示,河湾村原有3000多亩耕地。2003年开始,当地政府开始“租用”村民耕地,然后租给企业修建厂房。村民反映,就这样,2500多亩地被征用。
1月15日,记者在河湾村运丰路、勤丰路发现,道路两边全部建成厂房,分别有盛昌木业、勤丰纺织、宏达制衣、鑫源纺织、运丰恒温库、长江木业等数十家企业。其中,只有少数几家开业,其他厂房均大门紧锁,围墙内长满荒草,有些厂房玻璃未安,里面空空如也。
“我们经常进去放牛。”河湾村一村民说,在他们的耕地上建的厂房超过八成都已倒闭,有些厂房换过几次厂名,但未见过开工生产。
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证实,他们也发现闲置土地问题,并于去年7月发文,要求加快试点盘活闲置土地步伐,运河镇被选为试点,加速“腾笼换鸟”步伐。
徐州市国土局介绍,“腾笼换鸟”具体步骤是:运河镇政府出资4000万元,关停并转效益低下、濒临倒闭的企业,同时出资收购闲置土地。然后,再投入约4000万元,在收回的土地上建设标准化厂房10万平方米。最后,镇政府“招、拍、挂”公开出让、出租或出售这些厂房。
与此同时,邳州市还要求,各乡镇发展工业园区,每个乡镇均建有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河湾村并入运河镇工业园。
2006年,邳州市建立新区———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湾村位于新区东南部。镇政府收走河湾村耕地,转手卖给或租给企业。
除此之外,在河湾村原有耕地上,运河镇修建了占地100多亩的政府新大楼,和占地上百亩的“河湾张村公寓”小区。
项目不仅被指超标用地,而且涉嫌先斩后奏。
记者在徐州市国土局了解到,邳州市运河镇机关办公楼迁建项目2008年9月通过用地预审意见,同意占用河湾村2.6公顷土地(约36亩),而非100多亩。
河湾村民反映,镇政府大楼2007年底开工,目前已建成60亩。另外,记者在徐州市国土局了解到,该项目当时并未获得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批。
经过几次“腾挪”,几年后的河湾村,如今仅剩耕地500多亩。
当然,以租代征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其间,村民的抵制始终未停。
河湾村多名村民说,去年8月,河湾村5位村民因耕地被村里出售到北京反映。村民介绍,村里拿去他们的耕地后,以每亩17万元卖给开发商,而补偿给村民的每亩只有3万元。
拖欠租金也曾引发冲突。村民介绍,2007年和2008年,村民因租金拖欠两次推倒企业院墙,砸毁警车。
村民王兆英介绍,2007年,河湾村委会征用她家耕地时,她跪在地里磕头,被几名村干部架起抬走,挖掘机铲平地里庄稼。
“我们不能光看到那1000元的租金,耕地是我们的保命田。”今年1月13日,72岁的王兆英告诉记者,她有一个30多岁的儿子,哑巴,患精神病,她和丈夫薛银礼指望地里收粮养儿,耕地被征后,就剩1000元补偿,“心里慌”。(来源:新京报 涂重航)
一拍为快
“暴力征地”频发的思考
近年来,全国暴力征地事件频频发生。网上搜索“暴力征地”一词,此类事件一件件、一桩桩、叫人触目惊心。动用警力,城管,甚至黑恶势力对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居民进行殴打、拘留,致人伤亡的事件不胜枚举。更有甚者,警察与黑势力同台执法,打死打伤人民群众,极大的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党的感情,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府和开发商从农民手中得到的土地价格低廉。从农民手中拿来,只是支付了按年产值的不超过十五倍补偿,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差十倍甚至是几十倍。
二、土地从农民那里拿来后,虽经公开的土地市场挂牌出让,可真正拿到地的开发商大多是在支付了一笔不菲的操作费后,才能得到,这背后的利益输送,就成为了部分政府官员与开发商合作的源动力。
三、土地收益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部分地方政府不顾农民利益,从农民手中抢地的原因。以湖北长阳永和坪征地为例,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补偿仅仅只有1800万左右,而挂牌出让就让政府进帐1.1个亿,这一差价相当于这个县一年半的财政收入。就此不难理解政府为什么会调动一切力量从农民手中夺地了。
四、开发商进入后,所带来的建筑业务,也是政府官员乐于圈地的重要原因。有了地,有了开发商,自然房子就得有人建了,当地领导的亲戚,关系户,甚至情人,都可以分到一杯羹。对上,可以以经济发展为标榜,领导那里的面子过得去,对下,不管你有多大的意见,都以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借口,哪管什么农民利益,社会责任。而失地农民要在建筑业务上寻找点出路,往往就以资质不足,押金不够等将他们拒之门外。
暴力圈地的大量存在,让我们不得不对现行的土地制度作深层次的思考:
一、土地的村集体所有性质,使农民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农民对土地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政府和开发商往往只要和当地的村委会签订协议就把土地卖了,不用征得农民的同意。虽然有的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但大多是走过场,变成强奸民意的另一种形式,没有真正的民主可言。
二、被征地农民补偿政策存在缺陷:土地的补偿标准与土地实际价值存在巨大差距:按现行国家土地治理法在征地补偿及青苗费和安置补偿的计算,只是按农业产值计算土地收益,一亩地补偿款最多也就是六七万块钱,没有根据地理位置的不同,计算级差土地收入,所以农民的土地级差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这些被征用的土地,一般地处城郊,地理位置优越,极具开发利用价值,一般城郊农民建房一个地基,转让实际价值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的征地补偿标准,甚至比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多出四到五倍。以长阳这个小县城为例,城郊一个农户建房地基约二分地,转让费已经在五万以上,这样算下来,一亩地实际的市场价值已经在二十五万左右。
三、失地农民生活出路问题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城郊农民,人均耕地少,一般人均不足一亩地,有的甚至不足两三分地,农业收入来源本来就很微薄。有的农户征收的补偿款还不够一家一年的生活费。而大多征地后,政府和开发商没有对失地的农民生活问题进行较好的安排,以至农民不愿意放弃对土地的依靠。
四、土地违法案件监督不力。违法占地,少批多征,报荒地占耕地的现象大量出现。使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如同一纸空文,有的地方政府,更是明确的提出,土地治理法的目标是保障发展用地,根本没有把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放在心上,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造成事件责任的官员得不到追究。相反,地方政府借助其强势地位,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于不顾,采用封锁消息,打击报复,对上访群众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的事件影响到一个地区的形象,县里这样想,市里这样想,省里也这样想,所以层层掩盖,中央就听不到百姓的声音了。 土地,承载着农民的未来和希望,暴力抢夺农民手中的土地,极大的伤害了农民的感情,使人民群众对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产生了怀疑。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修改不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法规,斩断土地暴利的利益链条,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防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案件再度发生。(来源:百度空间)
律师点评:
近年来,全国暴力征地事件频频发生,此类事件一件件、一桩桩、令人触目惊心。
《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强制性,征地是国家的特有行为,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的需要。二是经济补偿性,用地单位要向被征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三是土地所有权变更,被征用后的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对于该法条的理解我们更应该关注的一点就是“公共利益”,具体来怎么界定公共利益目的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正如我国有学者指出:“社会上的强力集团控制着舆论,他们解释着什么是公共利益,他们往往把自己的价值判定说成是代表整个社会。”这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客观性的质疑是反思社会现象的结果,反映了人们在“公共利益”问题上价值判定和事实判定的迥异。政府打着扩大城市规模、旧城改造、建设开发区的招牌,大肆征地用作房地产开发等活动,成了土地市场上的“二道贩子”,这是公益所不能容忍的。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宪法》、《土地治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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