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 贪污受贿510万为何退赃578万
检方指控称,黄松有贪污120万元、受贿390余万元,总计510余万元。但廊坊市法院指出,目前黄松有已经退缴赃款578万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阮齐林解释说,退赃比指控多的情况是有可能的。在贪官们的案件中,有些钱款涉及贪污,有些钱款涉及受贿,但还有部分钱款既不符合贪污条件,也不符合受贿条件。如果数额巨大,检方会追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还有一种可能,是检方查扣了部分钱款,家属帮助退缴了部分赃款,这些赃款加在一起,就超过了指控数额。法院审理后,即使认定的数额低于退缴数额,一般也不会退回。
阮教授说,是否退赃将成为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但多退赃款并不一定有助于减刑。
-始末
◎2008年10月15日,黄松有被中纪委带走调查。
◎2008年10月28日,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2009年10月前后,黄松有案结束双规,被移送至最高检察院,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2010年1月14日,黄松有被廊坊市检察院指控贪污罪和受贿罪,在廊坊经济开发区受审。
◎2010年1月19日,黄松有因贪污罪、受贿罪获无期徒刑。
-案情 一笔没到手的300万
起诉书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最高法副院长的身份,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
这390余万元的款项分5次获得,分别是30万港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00万元。前四笔来自广东4名律师,最大的一笔,来自黄松有的校友、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
参加过庭审的知情人士透露,当时陈卓伦代理广东省高院的一起标的上亿的执行案件,找到黄松有希望帮忙,使这起执行案顺利和解。黄松有果然给广东高院执行局打了招呼,使得案件如陈卓伦所愿。陈卓伦承诺,事成之后给黄松有好处费300万元。
而陈卓伦没有将这笔钱直接打到黄松有账上,而是划到一家公司账户。实际上,这家公司陈卓伦占70%的股份,黄松有的亲戚占30%。黄松有即将出事的风声传出后,陈卓伦又将这300万元划归到自己的账户。
对于这项指控,辩护人龙宗智提出,这笔钱仍然在陈卓伦的控制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黄松有谈不上受贿。
黄松有对此表示认罪。
一个“捞人”电话30万
在受贿的390余万元中,多是涉及黄松有主管的民事或执行案件,只有一笔涉及刑事案件。
据了解,一名律师的弟弟涉嫌刑事案件,被佛山检察院监视居住。该律师找到黄松有,希望他能帮着打个招呼。黄松有便给佛山检察院检察长打了电话,谈及此事。一段时间后,该律师的弟弟办理了取保候审,黄松有则得到好处费30万元。
检方认为,当时黄松有是以最高法副院长的身份给佛山检察院打了电话,为行贿律师的弟弟谋取了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
黄松有的辩护律师则提出,黄与佛山检察院检察长有20多年的老交情,他们的孩子是同年同月同日出生,又在一个学校读书,两家来往密切多次聚会,因此黄松有无需以最高法副院长身份打电话。
辩护律师指出,按照刑诉法规定,检方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后,要么解除监视居住,要么变更为强制措施。在此案中,该律师的弟弟获得取保候审,是属于正常的司法程序,黄松有并没帮他谋取利益。
黄松有承认收到了30万元,但不认为自己利用副院长的身份压人,他与佛山检察长是多年的老朋友关系。这个小细节没有被法官认可。
指定拍卖公司抽佣120万
关于贪污罪,检方指控称,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参加过庭审的人士透露,此事关涉1996年湛江市中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化工公司)破产案。因为中美化工公司破产,公司内的一些财产需要清算后拍卖。在黄松有的操作下,最终由粤法拍卖公司和法建拍卖公司共同承担拍卖任务,约定佣金1540万元。
拍卖完毕后,广东省法官协会下通知说,拍卖佣金的一半由湛江中院处理。诉讼材料显示,以黄松有为首的湛江中院党组决定,将这700多万佣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中院所有,308万元交给法建拍卖公司的分支机构——粤西代办处。
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给粤西代办处,是考虑到粤西代办处没有参与拍卖,这笔钱是给他们的补偿。
但诉讼材料显示,这308万元却被黄松有、粤西代办处负责人等3个人分了,其中黄松有分得120万元。
谈及贪污,黄松有表示,“这一生也没敢想过贪污法院的公款,这是我的心里话。”
另一名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此事构成受贿罪,但与贪污无关。高子程指出,这笔钱不是湛江中院的公款。因为按照拍卖法,这钱是属于拍卖公司的佣金,广东省法官协会和湛江中院都无权拥有或处理这笔佣金。
黄松有也认为这是受贿罪。据悉,如果这笔认定受贿,黄松有案将以受贿单一罪刑宣判。相对受贿贪污重罪而言,单罪在争取量刑上更有转圜空间,但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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