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乃玲 绘
“希望我们这次行为,能让消费者受益。”因不满电影《唐山大地震》放映前近20分钟的广告,西安律师陈晓梅将影片放映方、版权方与发行方告上法庭。同时,她发现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后,又联合多名同事,起草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出了《关于电影广告涉及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书》。
影片映前加广告
女律师索赔精神损失费
7月22日,得知电影《唐山大地震》上映,陈晓梅前往西安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观看,并买了11点55分场次的电影票。不料,到时间后,影院却先放映了长达近20分钟的广告。
“这不是花钱买享受,而是花钱买气受!”陈晓梅认为,有关部门在没有任何告知、明示的情况下,将广告置于电影拷贝中并与影片捆绑发布、放映,观众则由于不知广告时长,怕错过电影放映,不得不被迫观看,放映方、版权方与发行方涉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气愤之余,陈晓梅一纸诉状将放映方西安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版权方与发行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她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电影票价款35元,赔偿损失35元,书面赔礼道歉;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判令第一被告在电影票正面除标注影片放映时间外,必须标注播放广告的时间和时长,并在其网站、店堂告示、咨询电话中公示或明示广告时间和时长;判令第二被告将其在电影《唐山大地震》播放前放映的广告时长缩减至5分钟以内,同时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调查取证费用。
8月30日,此案在雁塔区法院立案,这也是该院受理的第一起因电影加映广告时间过长而引发的诉讼。
发现法律空白
发出立法建议书
陈晓梅的目的并不止于此。“我希望借此事能改善消费者的观影环境。”提起诉讼的同时,陈晓梅和她的同事发现,我国相关法律仍是空白,可作为监管电影广告依据的文件只有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9年2月下发的《通知》。
《通知》中虽然规定了电影贴片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广告数量和时长,也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这让不少贴片广告“钻了空子”。在认真研究后,陈晓梅等人写就了一份《关于电影广告涉及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书》,并于9月3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希望尽早出台规范电影广告业的规章。
建议在电影票
正面标注广告时长
几位律师认为,目前电影广告内容格调不高、占用电影放映时间、广告过长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多,“长此以往,必将使这几年才重新走进影院的观众再次望而却步。”
对于如何规范电影广告业,他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比如规范电影广告的名称和类型、明确规定影院必须在电影票正面除标注电影放映时间外,还应明确标注电影广告的时间及时长,并在其网站、店堂告示、咨询电话中公示或明示广告时间和时长,建议将电影广告的时长明确限定在5分钟以内,并建议考虑播放广告的影片适当降低票价等。
“在今天,想要完全拒绝广告不现实,但长时间的广告播放也不是大家能接受的。”陈晓梅说,所以应将电影广告时长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既实现商家宣传产品的目的,又能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兼顾到影院利益。但是,他们希望某些特殊影片能禁止放映广告。此外,他们还强调,要明确违反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记者薛雯 实习生任娴颖
观众声音
10分钟以内广告尚能接受
目前,大部分影片上映前都会有3到10分钟不等的贴片广告,但看《唐山大地震》前要接受近20分钟广告的狂轰滥炸,大多数观众都连呼不满。
据上海一数据信息公司的调查分析显示,大部分观众能接受的片前广告放映时间为5~6分钟,超过10分钟的广告则让观众的情绪“跌入谷底”。对此,观众陈女士表示认同,“放映前有一定的广告无可厚非,有时我也会被一些相关广告所吸引。但我们花钱进影院是为了娱乐,广告太长是浪费我们的时间。”
而网友小J则幽默地表示,现在看电影不再担心迟到的问题了,“反正去了也是在看广告!”但他同时也承认,如果真的为逃避映前贴片广告而推迟进场时间,也会对其他观众造成不便。观众方先生不满道:“平时在家看电视遇上插播广告,自己还能选择换台不看,但在电影院里却只能‘被迫看’广告。影院应告知观众贴片广告的时长,否则平白无故让消费者进场干等,非常不合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