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遭遇不幸意外身亡时,徐瑞娥才49岁,昨日,她的儿子站在法庭原告席上,也已两鬓斑白。32年前的木头砸死人一案,昨日在碑林法院再次开庭。
法官说,经调查,可以确定原告郑长庚的母亲徐瑞娥确系在西安市第一医院时,被工地落木砸死,如两被告不认可此结论,根据举证倒置原则,需向法院提出新的证据。
历经数月找到两份证据
1978年,徐瑞娥被工地意外坠落的木头砸死,父亲因承受不了打击随后也病逝。1984年,郑长庚将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告上法庭。递交材料后,法院让他回去等消息,直到今年,他才收到了开庭的传票。
今年6月,此案在碑林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称,原告郑长庚无法提出有效证据,以证明其母徐瑞娥的死亡是因遭到工地落木撞击。昨日上午,在法庭上,郑长庚则斥责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找人作伪证”。
徐瑞娥的死究竟因为什么?昨日,主审法官出示了两份证据,分别是公安碑林分局南大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曾在南大街派出所担任民警的田明元的证言。南大街派出所在证明中说,1978年2月,确有一妇女被医院内工地上的落木砸死,我所当时曾出警。田明元则称:“西安市第一医院后面五楼出过事故,曾有木头掉落,将一探病妇女砸倒。后来,这妇女在抢救过程中死了。”田明元在证词中说:“记不清妇女的名字。”
主审法官说,部分当时参与、办理本案的人,要么卧病在床,要么年事已高,甚至有人已经去世,取证非常困难,历经数月才终于获得这两份证据。被告对证据如有异议,可提交新的证据或线索。
双方对赔偿数额存争议
郑长庚的代理人表示,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和西安市第一医院应对原告补偿其母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原告的精神损失费等7项费用,合计52.7112万元。代理人表示,这些费用是根据近年来西安市城镇人均工资和人均收入等数据,通过合理计算而得出的。
不过,两被告方代理人均指出,1978年发生的案件不能适用2008年、2009年的统计数据。其中,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的代理人说,在郑长庚主张的7项费用中,其母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其父的赡养费,均应按1978年的标准办理。代理人同时指出,法院出示的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工地落木”就是导致“原告母亲死亡”的直接原因。西安市第一医院的代理人也提出了类似意见。
主审法官说,如双方对赔偿金额和适用的法规认识不同,可在下次开庭时,引用相关法规,支持己方主张。本案将于本月25日再度开庭。实习记者 武敦煌 记者 要露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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