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余翔当庭表示将上诉 本报记者 雷佳 摄
昨日上午,经碑林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当庭认定碑林区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以犯贪污罪,且无悔罪态度,判处原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余翔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46岁的余翔,捕前系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4月28日,被碑林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昨日上午9时30分,头发花白、身着囚服的余翔,被法警带入法庭。
检察院当庭指控,2002年2月27日,由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陕西德盛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签订案件执行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担任德盛公司与另外两家单位之间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费30万元,每执行回1000万元,德盛公司按回款的2%或3%给宜平律师事务所提成。
在代理协议执行期间,余翔于2004年2月被任命为唐城公司总经理。到任后,余翔向唐城公司董事长刘龙宇汇报,“郭律师称该案执行难度大,要求在已支付了30万元代理费基础上,提高执行回款比例,在原协议约定的2%~3%提成奖励的基础上,再按执行回款的10%予以奖励”。
刘龙宇原则同意后,安排余翔与唐城公司财务总监李宝成具体办理。2004年12月、2005年1月,宜平律师事务所先后两次为德盛公司共执行回480万元。德盛公司按协议支付了宜平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0万和提成奖励共9.6万元。2005年1月,余翔先后通过盛铭公司以借款形式套现48万元,给盛铭公司出具了手写的个人借条两张。之后又通过平账、冲减等方式抽回借条,掩盖了余翔通过盛铭公司套取唐城公司48万元的事实。
昨日上午,经过约4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对公诉方指控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定。法院认为,余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骗取手段,将公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且当庭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焦点
1是否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控方:余翔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是经西安市企业工委同意任命的,余翔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符合贪污罪的要件之一。
辩方:余翔的代理律师说,唐城集团公司早在几年前就已改制,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且唐城集团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已无“国有”二字。余翔与唐城集团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余翔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唐城集团公司职工的身份。
法院意见:认为控方出具的西安市企业工委同意任命决定,足以认定余翔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贪污了48万还是8万
控方:郭律师的证言证明,余翔并未交给他任何钱,余翔贪污48万元,至今拒不交代钱的去处,也没有一分钱退还。许多证人证言能证明余翔分两次以支付律师费为由借走48万元,至于余翔提供的皇城宾馆外可能有录像能记录他和郭某“交易”的影像,因为时间久远,已无法查实。
辩方:40万元给了郭律师,当时有交钱地点的监控和通话记录,不能因为时间久远,无法取得证据,而冤枉了人,此案应以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8万元论处。
法院认定:作为一名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余翔应该有起码的财务常识。他不承认自己拿了48万元,却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40万元的去向。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要露滋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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