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延伸
财产申报制的漏洞
河南省纪委通报称,2006年以来,河南省先后有22名担任过县委书记的领导干部被查处,县委书记成了官员腐败的“重灾区”,也是今后加强防腐的重点。
据了解,在2006年以来查处的22名县委书记案件中,9名是在县委书记任上被查处的,13名是从县委书记岗位上提拔或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不到1年被查处的。
对于反腐败工作,中央一直高度重视,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今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根据规定,领导干部有隐瞒不报房产等事项的可被免职。
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国家用以监督、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务人员正确行使权力、预防和制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重要措施,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在肯定这一制度的同时,应看到它不是反腐“万能药”。在利欲熏心的情况下,贪官们肯定会“下有对策”。李荫奎受贿一案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最好例证。
因为这个财产申报制要申报的财产是“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没有包括“现金”和“在国外的存款”。从这点来看,贪官可以贮藏“现金”、也可以在“国外存款”。甚至于向近亲属转移财产。财产申报虽然有申报“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内容。但他可以转移到更远一些的亲朋好友名下。像李荫奎,甚至把财产转移到他妻子的表哥那里,规避了上述规定。
对于腐败,大家都深恶痛绝,就如毒瘤在身,一日不除,寝食难安。有人把财产公示说成是“遏制社会腐败一种最有效的机制”,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的手段。但这并不是灵丹妙药,干部财产公示仅仅是反腐的一项手段,而不能认为就是全部。财产的多少与是否腐败,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像李荫奎受贿一案,“裸官”一无所有,其实更腐败。另外,贪官们是不会申报非法收入的,如果申报,还不如到反贪局去自首,还可以落个宽大处理。他们想得更多的是“下有对策”。
治国就是治吏。人民有权对官员进行质疑、质询和监督,国家更应该出台强有力的措施对官吏进行制约和防范,而不能仅仅靠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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